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