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二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