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承修的机动车辆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如实记载承修车辆基本情况、送修人基本情况、维修项目、送修时间、作业人员、维修结果等内容。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