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承修的机动车辆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如实记载承修车辆基本情况、送修人基本情况、维修项目、送修时间、作业人员、维修结果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