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托修方有权自行选择维修厂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厂点。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的事故车辆维修,由托修方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自行选择维修厂点。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