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机动车维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得擅自更换零部件。维修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的,应当事先通知托修人,重新约定。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换掉的零部件,应当交还托修方。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