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机动车维修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不得随意丢弃、排放废水、废油等废弃物,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