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应经专业技能培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