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第十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机动车大修、总成修理和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机动车二级维护、一级维护及小修;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可以从事机动车专项修理。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摩托车总成大修、维护及小修;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及小修。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