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或者变更名称、作业场地、经营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