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学第九条有效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及与教育督导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小学高级教育职称,熟悉教育、教学业务,具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和相应的管理经验;(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五)身体健康。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