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教育督导机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其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诉。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