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教育督导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