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划分督导责任区。督学负责对本责任区内的教育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随访督导。对随访督导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在督导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

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情况统一安排组织督学进行随访督导。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