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

(五)问卷调查、听课、测试;

(六)现场察看。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