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八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四)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五)问卷调查、听课、测试;(六)现场察看。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