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有两名以上督学参加,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督导:

(一)确定督导任务、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根据要求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通报督导结果,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