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督学履行职责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督学应当自行回避,被督导单位有权申请督学回避。

被督导单位申请督学回避的,经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督学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