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教育督导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