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非公有制企业的规划、引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外经贸、科技、乡镇企业、监察、工商行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