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非公有制企业中外地从业人员要求子女在本市入学的,中、小学校应按规定接收。中、小学校吸收非公有制企业外地从业人员的子女入学,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外,收取其他费用应同本市学生适用同一标准,不得擅自提高。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