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非公有制企业中外地从业人员要求子女在本市入学的,中、小学校应按规定接收。中、小学校吸收非公有制企业外地从业人员的子女入学,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外,收取其他费用应同本市学生适用同一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