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禁止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禁止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