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关心和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以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支持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