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诊断与治疗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发现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精神疾病患者行踪不明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精神疾病患者住所地的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公安部门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立即通知其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