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诊断与治疗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因医疗需要或者防止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等情况,需要对其暂时采取保护性安全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并在病历中载明理由。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有关措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