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诊断与治疗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精神疾病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精神疾病诊断标准、诊疗规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