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与开展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