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综合性医院应当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开设精神科门诊,承担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和精神健康促进工作。

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科室,承担预防、技术指导及其他精神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精神卫生服务需求,配备具有精神卫生专业知识的人员,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及其他精神卫生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