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健康促进和预防第十四条已修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在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非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接受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创造条件,提高其促进精神健康和识别精神疾病的能力。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