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在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非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接受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创造条件,提高其促进精神健康和识别精神疾病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