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全社会应当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精神健康社会环境,预防和控制精神疾病的发生。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