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塔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促进合作区的发展和繁荣。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