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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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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已废止
有关部门在合作区内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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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