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合作区管委会根据塔城市城市建设规划要求,依法对合作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审批,受委托颁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合作区管委会对建筑市场和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建设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