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布局、确定献血站(点),并将其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布局专项规划。流动献血车停车位及其宣传活动场地设置,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