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具体组织实施献血工作,负责血液的采集、检验、分离、储存和供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