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市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具体组织实施献血工作,负责血液的采集、检验、分离、储存和供应等工作,保障采血、供血安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