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