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