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五十五周岁至六十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献血的,可以再次献血。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