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