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未履行献血者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