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采供血机构未向社会公布信息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