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采供血机构未向社会公布信息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