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核销或报销临床用血费用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