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