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采供血机构违反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