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