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天津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