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交通委员会是本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天津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