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本市港口总体规划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海域等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