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