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