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主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