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停泊在港口的运载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未卸货的船舶或者已经卸货但未作清仓处理的船舶,停泊在危险货物码头的船舶,一律不得动用明火进行改装和修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