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安全与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在港口水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港口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